Tuesday, April 21, 2009

2009年中学华语辩论赛辩论细则

2009年中学华语辩论赛
辩论细则


(一) 宗旨
1. 启发中学生学习华语的兴趣
2. 提供中学生磨炼辩才的机会
3. 加强全国中学生针对辩论领域的交流
4. 提升中学生对时事与社会的认识与关怀
5. 建立年轻人认识和参与乡团活动的渠道

(二) 比赛方式
初赛圈 - 全国共划分为十三个赛区进行区内比赛:
-吉打与玻璃市(简称吉玻)
-槟城
-霹雳
-吉隆坡联邦直辖区
-雪兰莪
-森美兰
-马六甲
-柔佛
-彭亨
-丁加奴(登嘉搂)
-吉兰丹
-沙巴与纳闽联邦直辖区(简称沙巴)
-砂劳越

(三) 辩论员资格

辩论员资格规定如下:

1. 队伍:只限马来西亚国内各合法中学以各自名义派队参加。
2. 领队:初赛圈阶段由有关学校带队老师指定一人担任,晋入复赛(州际或赛区淘汰赛)以后与代表属团负责人共同担任。
3. 辩论员:每队需有6人,每场由4位代表上阵。辩论员必须是该参赛学校在籍学生(国中预备班至中六、独中初中一至高中三)。
4. 如有因完成考试暂时离校但等待回校继续学业者可获豁免上述规定,惟必须于报名时事先申请,由初赛圈区主办属团转交赛程小组寻求批准。

(四) 辩论赛制比赛规则
1. 各场辩题由主办当局拟定。

2.各校领队为代表对外发言人,有权以代表队立场作任何议讨决定。

3.每场比赛,各队将派出1位现场指导的教练及4位上场竞赛的辩手,依序排位

为一辩、二辩、三辩及四辩,另加2位候补可在不同场次轮番上阵。

4.各队可自行决定每场比赛之排阵,唯名单须在开赛前30分钟交予主办当局。

5.各校可派出最多三支队伍参赛。

6.各队须遵守抽签决定,即使抽签决定是两支同校队伍互相对垒也必须遵守。

7.所有辩题将于抽签当天公布。惟有晋圈者才知道本身队伍接下来赛事所获得的辩题。

8.进入半决赛及决赛的队伍,只有在比赛当天才知道本身属于辩题正方或反方的立场。

9.辩题由主办当局拟定,辩题公布后参赛队伍不得随意要求删改。



(五)比赛进行程序

1.立论环节 :正方一辩首先发言,接由反方一辩发言,时间各为4分钟。
2.盘问环节 :反方二辩首先盘问正方一辩,接由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辩。盘问 时间总时为2分钟,随后由反方二辩率先进行驳论,再回正方二 辩驳论,时间同为2分钟。(敬请参阅盘问与驳论规则)
3.攻辩环节 :双方三辩同时进行,各持2分钟对辩时间,随后先由正方三辩进 行小结,再到反方三辩小结,时间各为2分钟。(敬请参阅攻辩 规则)
4.自由辩论 :4位辩手交替发言,各队总时为5分钟。(敬请参考自由辩论规 则)
5.结辩环节 :反方四辩先行总结,在交由正方四辩最后发言,时间各为4分钟
6.中场提示 :每队只限行使1次的中休权,任何辩手发言停止后均可提出,每 次喊停双方将共享讨论时间1分钟。(敬请参阅中场提示规则)
7.评审退席 :赛会评审退席商讨赛果。(敬请参阅赛果平决程序)
8.发问环节 :大会公开予双方智囊团与现场观众进行交流,建议发言时间不超 过30秒,辩手回答时间不超过1分钟。(敬请参阅发问环节建 议)

**每位辩手在限定发言时间剩下30秒时,大会将以1声铃响提示,发言时间完 毕时,则以2声铃响提示,辩手则需立即停止发言。

序号

程序

时间

备注

1

2

立论:正一发言

立论:反一发言

4分钟

4分钟

立论需求清晰有序,避免多重复杂逻辑。

3

4

盘问:反二提问正一

盘问:正二提问反一

2分钟

2分钟

盘问方只能针对对方立论提问,答辩方只能回答不能反问;而盘问方则有权终止任何离题的言论。

5

6

驳论:反二发言

驳论:正二发言

2分钟

2分钟

针对双方盘问论点进行反驳,或继续延伸未完成之立论工作。

7

攻辩:正三对反三

2分钟

11对辩形式进行,反方将享有对话之优先发言权。

8

9

小结:正三发言

小结:反三发言

2分钟

2分钟

针对盘问、驳论与对辩环节的交锋,进行已方观点的初步结论。

10

自由辩论

5分钟

正方优先发动,随后交替发言。

11

总结:反四

4分钟

针对整场比赛进行总结陈词,

12

总结:正四

4分钟

不鼓励背诵事先拟好的稿件。


**总时间为42分钟。
**双方用时剩余30秒将响铃1次以示提醒,时间结束将响铃两次,需立即终止 发言。
**教练如要进行中场提示,比先向主席出示“正/反方牌子”型手势,辩手发言完毕后方可进行。

9.辩手之言论不应涉及任何政治、宗教、种族等类中,未经证实或具挑衅性之敏 感课题。
10.辩手之言论只针对辩论课题,不可向对方辩手作出任何人身攻击。
11.辩手不应宣读赛前所拟好的稿件,比赛进行时不得参考或展示预先准备好的 图表、大字报、杂志或书籍等相关资料。
12.辩手无权中断任何人之发言,唯盘问手除外。
13.辩手须着整齐服饰,校服或校队制服均可。
14.此乃华语辩论比赛,除特有学术名词或非必要时,不鼓励辩采用其他语言。
15.参赛队伍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抵达赛场报到,否则一律视作弃权论。
16.比赛评分标准:

辩手

评分标准明细

得分


个人评分


一辩

立论(30)+答辩(20)+语言技巧(10)+仪态风度(10)

70

二辩

驳论(30)+盘问(20)+语言技巧(10)+仪态风度(10)

70

三辩

小结(30)+对辩(20)+语言技巧(10)+仪态风度(10)

70

四辩

总结(50)+语言技巧(10)+仪态风度(10)

70


团体评分



自由辩论(每人25X 4

100


整体内容组织架构

40


团体配合与合作精神

30


总得分

450


17.盘问与驳论规则
· 新赛制首度采用“法庭式”盘问,即1对1审问质询。
· 盘问方只能针对对方的立论进行内容、逻辑、数据等的查验及检证,不能提出预设问题或进行本身还未完成的立论工作,否则视为“技术犯规”。
· 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,而盘问方有权中止答辩方任何不切题之回复。
· 盘问精神倡导直接交锋,不鼓励盘问方滥用答辩中止权,辩手应以达成共识、引导回复为盘问工作之目标,过分剥夺他人发言权立者,均失风度得分。
· 驳论为辩手驳斥盘问环节的初步总结,需针对双方首度交锋以后的内容与架构进行反驳,亦能应用推翻立论之技巧延伸未完成之立论工作,唯评审将以临场发挥的表现为优先考量的评分标准。

18.攻辩规则
· 反方三辩优先发言,发动攻势。
· 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,辩手无权中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。
· 双方计时分开进行,一方发言时间完毕以后,另一方可继续发表言论,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。 · 攻辩属对话环节,不设任何攻守界限,可自由问答。

19.自由辩论规则
· 在自由辩论时间里,每位辩论员的发言秩序、时间和次数都不受限制、但是整队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。
· 自由辩论开始时,正方任何一位代表起立发言。在他们结束发言后,反方任何一位代表应即刻发言。双方依此程序轮流发言,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。
· 两队计时员将分别为两队计时。当一方代表发言完毕,另一方的计时立 刻开始。
· 当一队发言时间只剩下30秒时,计时员将以一声铃响提示。两声铃响 代表时间已到,辩论员需立刻停止发言。
· 如有一队发言时间已经用完,而另一队发言时间已完,而另一队还有时间,那么该队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可继续发言,直到时间用完为止。

20.中场提示规则
· 双方教练各有1次中场喊停的权力,以提供辩手们临场应对的指导。
· 教练欲提出中场提示要求时,必先向大会主席出示“正/反方牌子”型手势,待当时发言之辩手陈述完毕以后方可进行,教练无权中止任何言论。
· 每次行使中休权时,双方将共享1分钟的讨论言论。
· 教练可在比赛中任何环节行使中休权,唯自由辩论进行过程中除外。

21.赛果评决程序
· 评审团需在比赛进行时纪录双方表现重点,以作为评分参考。
· 比赛结束后,评审需把评分表填妥并交由计分员进行总分计算,再由竞赛小组代表带领评审团退席以进行评审会议。
· 评审会议将由大会竞赛小组成员主持,除了评审团与指定执行人员以外,其他人等一律不被允许进入会议室参与赛果的讨论。
· 评审团在评分表上所列的分数只供参考,不直接影响比赛投票结果。
· 赛果议决采用两轮投票制。第一轮采用不记名投票,评审可自行选择心目中的优胜队伍,若投票结果成绝对数即5比0或4比1,表示赛果敲定无需进行第二轮投票,评审可直接讨论赛况,决出讲评重点。
· 第一轮投票结果若成边缘派票数即3比2,主持人将邀请少数评判表明立场并阐明投选理由,经由各评审团成员一番讨论以后,将进行第二轮的记名投票,以决出最后赛果,最佳辩手的评决程序一般相同。
· 评审应针对队伍现场表现作为评定标准,不议个人对辩题的主观想法而影响判决。
· 评审若对辩手所提出之言论或数据有所质疑,有权要求双方辩手出示证明如引述的书籍、杂志、统计报告等,以进行审查与核对。
· 评审会议结束后,众评判可商议提选一位主评,综合评审团意见并代表发言陈述评审团对比赛进行的评语,或者众评判可分别点评;评述中,众评判将客观分析双方内容上的缺失并检讨辩手们的表现,同时提出双方可改进的重点与交待影响评决的重要因素。
· 评审会议的裁决为最后的决定,任何有关评决的质问一律不受理会。

22.发问环节建议
· 智囊团或现场观众可发表个人观点,或直接向参赛队伍提出问题,唯须对自身言论负责,建议发问时间不超过30秒。
· 建议辩手回答时间不超过1分钟,队伍成员可轮替补充。
· 发言者敬请先行自我介绍,并表明发问题目的回答持方,唯发问者无权指定任何辩手进行回答。 · 如有必要时,大会主席有权制止或拒绝任何敏感性的问题。
· 发问环节属不计分项目,鼓励辩手畅所欲言,以达致自由交流的真正目的。

23. 竞赛期间若有任何争议或投诉,各队须通过领队向竞赛小组提出,筹委会拥 有最后的裁决权,之后的上诉恕不受理。 24. 本细则若有任何未尽完善之处,主办当局有权随时增删之。